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3-重家繼訴-125-20250312-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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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5號 原 告 陳欽常 陳欽宇 陳欽國 陳美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被 告 楊能智 楊能淑 楊能勇 楊能清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玉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 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 午9時55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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