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重家繼訴-14-20241121-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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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黃元慶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被 上訴人 黃元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判 決而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8 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42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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