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遺贈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重家繼訴-38-20241126-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陳奕凡 鄧奕恆 被 告 陳世顥 陳曉虹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吳昌翰律師 許舜擧 被 告 陳世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