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重家繼訴-45-20241126-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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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林章棋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莊典憲律師 被 告 李基民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 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應 補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宣示判決主文第1項「原告之訴駁回。」在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此部分亦經本院於原判決理由四㈡敘明之,惟原判決主文第1項漏未就此部分為諭知,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前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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