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贈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重家繼訴-5-20241227-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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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榮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花等間因本院一一三年度重家繼訴字 第五號確認遺贈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