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V-113-重家繼訴-70-20241231-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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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被 告 丁○○ 戊○○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庚○○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 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二、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辛○○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依 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式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庚○○(即兩造之母)於民國10 4年7月0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辛○○(即兩造之父)於111年6月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請求均變價分割,價金由兩造依應繼分均分。兩造於113年4月19日亦曾協議依應繼分均分,然嗣後被告丙○○反悔等語。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二所遺財產,不動產變賣分割,其餘財產依每人1/6分割。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㈠被告丙○○答辯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庚○○於96年間將臺北市○○ 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房屋及座落基地(即附表一編號2、3、5,下稱○○路房地),死因贈與被告丙○○,另被繼承人辛○○亦於96年間,將其名下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即附表二編號1,下稱○○區土地)死因贈與被告丙○○之子即訴外人壬○○、癸○○,故永吉路房地應分歸被告丙○○,梧棲區土地亦應分歸被告丙○○,由被告丙○○負責履行移轉予受贈人壬○○、癸○○之義務,餘同意變價並依應繼分均分至於原告所指稱之113年4月00日協議,係在調解未成立前之調解程序中所為之陳述或讓步,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不能採為裁判基礎。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乙○○略以:同意原告所述。  ㈢被告己○○、丁○○、戊○○(下合稱被告己○○等三人,分稱其名 )略以:同意原告所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繼承人庚○○於104年7月00日死亡並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 被繼承人辛○○於111年6月00日死亡並遺有附表二所示之財產等情,有戶政資料、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兩造為被繼承人庚○○、被繼承人辛○○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6分之1等情,亦有戶政資料在卷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且除○○路房地、○○區土地外,兩造亦均同意變價後依應繼分均分(見本院卷第321頁)。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上開二不動產有無被告丙○○所主張之死因贈與關係之存在。  ㈡○○區土地部分:  1.被告丙○○主張被繼承人辛○○生前與被告丙○○之二名兒子即壬 ○○、癸○○有死因贈與之合意,並執被證四、五文件、錄音檔及譯文等件為憑。原告則否認並表示略以:父親即被繼承人辛○○若有贈與之意思,在其生前就會處理,比如分三次將房地贈與被告戊○○,另也曾贈與三棟房地給被告丙○○,況若贈與兩造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處理,不需要等到往生等語;被告乙○○略以:沒有聽過父親說○○土地要給被告丙○○的兒子等語;被告己○○等三人略以:沒有聽說父母有這樣贈與的表示等語。  2.經查:  ⑴被證四文件(見本院卷第131至132頁)為電腦打字文件,無 日期亦無標題,前言部分載以:「本人辛○○,因幼女戊○○單身【註:單身二字嗣以雙橫線刪除】,為顧念其生活之保障,及基於宗嗣繼承,本人希望長女乙○○、次女甲○○、三女○○、四女○○、長子丙○○能尊重本人對以下財產之處分:」,其後分列5點,第1點門牌號碼○○街000巷00弄00號0樓房地於伊百年後1年內移轉予被告戊○○,另以手寫加載:戊○○百年時無子嗣則自行指定壬○○、癸○○之一人移轉所有權;第2點○○區土地於伊百年後1年內分別移轉各1/2予壬○○、癸○○;第3點,臺北市○○街00巷00號頂樓加蓋建物,自簽約日起至戊○○百年之前供其使用,但若基地所有人即被告丙○○簽署都市更新契約,則應於3個月內無條件返還之;第4點,伊百年後,銀行存款於支付喪葬費後,餘額由乙○○、甲○○、己○○、戊○○【註:此部分劃線刪除、旁又註記三個圈圈】平均所有;第5點,於乙○○、甲○○、己○○簽給日【註:疑為簽「約」日之誤】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註:第五點劃線刪除】。文件末以打字方式載立約人為:辛○○、庚○○、乙○○、甲○○、丁○○、己○○、戊○○,其中「辛○○」、「丙○○」、「丁○○」文字旁有相應簽名,餘則無簽名。【註:上開手寫刪改處均無人簽名,無法確認修改出於何人意思。】  ⑵被證五文件(見本院卷第133頁)亦為電腦打字文件,無日期 、無標題,前言部分載以:「本人辛○○,因幼女戊○○,為顧念其生活之保障,及基於宗嗣繼承,本人希望長女乙○○、次女甲○○、三女○○、四女○○、長子丙○○能尊重本人對以下財產之處分:」,其下分列4點,依被證四文件手寫部分重為繕打,文件末以打字方式載立約人為:辛○○、庚○○、乙○○、甲○○、丁○○、己○○、戊○○,其中「辛○○」、「丙○○」、「甲○○」、「丁○○」文字旁有相應簽名,餘則無簽名。  3.經詢原告當庭表示,被證五文件係父親押著伊簽名的(見本 院卷第271頁),固堪認上開文件係出於被繼承人辛○○之意思表示,惟觀諸上開被證四文件塗改修正之處甚多,被證四、五文件均無全體「立約人」之簽名,是否為最終定案,即有疑義。又,上開二份文件性質為何?被告丙○○雖主張不是遺囑,而是「死因贈與的書面」、「契約」,立約人為被繼承人與受贈人,贈與的意思被告丙○○都有轉達壬○○、癸○○,且該二份文件是壬○○經手繕打(見本院卷第320、274頁)云云,惟倘使如此,何以被證四、五文件前言部分,一再強調保障幼女戊○○之權益,且對於被繼承人辛○○之其他財產,亦有臚列及指示?倘被繼承人辛○○書立該文件之真意,係贈與財產予被告丙○○之二子,究有何於文件前言處提及保障被告戊○○之必要?又何以「立約人」欄位載有兩造及被繼承人庚○○、被繼承人辛○○共8人?且何以父親意欲保障之幼女戊○○,竟未在該份文件上簽名?何以被證四文件尚承諾於乙○○、甲○○、己○○簽約時給付50萬元?是否表示該50萬元係供為伊等放棄繼承○○區土地之補償?凡此種種,均有可疑,被告丙○○僅截取其中片斷,逕稱此係被被繼承人辛○○與其二子達成贈與意思表示合致云云,即屬率斷,而難憑採。  4.被告丙○○雖又執伊、伊子癸○○二人與被繼承人辛○○間之對話 錄音,主張確有死因贈與之情節云云,惟觀諸該對話錄音譯文內容(見本院卷第113頁): 丙○○: …那就是拿80萬要同意○○路樓下是我的、市場○○的、建地【註:即梧棲區土地】兩個孫子的,是不是這樣? 辛○○: 對,原意就是這樣。 丙○○: 我現在先說這樣,一個女兒80萬,但是要同意說二樓給○○、市場給○○;那塊地給你兩個孫分,是不是這個意思? 辛○○: 是啊。   惟倘被繼承人辛○○之本意,係將○○區土地無償、死因贈與被 告丙○○之二子,究有何必要為此支付每個女兒80萬元並請女兒們同意?堪認被繼承人辛○○本意,係基於整體財產分配之角度,於給予女兒們相應補償後,始將○○路房地、○○區土地分配與被告丙○○及其子,被告丙○○之主張,自不足採。  5.綜上,尚難認壬○○、癸○○與被繼承人辛○○間就○○路房地有死 因贈與關係存在,被告丙○○之相關主張自難憑採。  ㈢○○路房地部分:  1.被告丙○○主張被繼承人庚○○生前與伊達成死因贈與之合意, 並執被證二文件(本院卷第127至128頁)、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為憑;原告則否認有死因贈與之合意,無法確認被證二是否母親即被繼承人庚○○親蓋手印,且母親往生前有認錯人、誤將先生當兒子等舉,該指印高度可疑等語;被告己○○等三人意見略以:沒聽說父母有這樣的贈與;被告乙○○略以:父親雖曾表示○○路店面要給兒子,但母親的意見是要給沒有出嫁的小女兒戊○○,租金讓她當生活費等語。  2.經查被告丙○○本人於與被繼承人辛○○間之對話錄音及譯文, 被告丙○○自述:「那就是拿80萬元要同意○○路樓下是我的」、「一個女兒80萬,但是要同意說二樓給○○、市場給○○;那塊地給你兩個孫分」等語,業如前述(見本院卷第113頁及本判決書三㈡4),倘使○○路房地係單純死因贈與,何以尚要支付其餘女兒們每人80萬元,並請女兒們同意?顯見被告丙○○亦明知,○○路房地絕非死因贈與關係。  3.次查,被證二文件為電腦打字文件,無日期亦無標題,前言 部分載以:「本人庚○○,因幼女戊○○單身【註:單身二字嗣以雙橫線刪除】,為顧念其生活之保障,及基於宗嗣繼承,本人希望長女乙○○、次女甲○○、三女○○、四女○○、長子丙○○能尊重本人對以下財產之處分:」,其後分列6點,第1點表示○○路房地在伊百年之日起1年內移轉予被告丙○○,第2點表示門牌號碼○○街00號房地,於百年後之1年內,移轉所有權予戊○○【註:電腦打字稿原載移轉予「丙○○」,嗣用筆劃去並改為「戊○○」】,第3點表示大安區○○段0小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21),於百年後之1年內移轉予戊○○【註:電腦打字稿原載移轉予「丙○○」,嗣用筆劃去並改為「戊○○」】,第4點表示前開2、3點所示不動產如出租,租金由戊○○收取,第5點表示伊百年後,銀行存款用於支付喪葬費,餘額由乙○○、甲○○、己○○、辛○○、丁○○平分,第6點表示伊所有之動產,如黃金、珠寶、有價證券等,均歸丙○○。文件末以打字方式載立約人為:庚○○、辛○○、乙○○、甲○○、丁○○、己○○、戊○○,其中「庚○○」文字旁蓋用指印,「辛○○」、「甲○○」、「丙○○」、「丁○○」文字旁有相應簽名,餘則無簽名。【註:上開手寫刪改處均無人簽名,無法確認修改出於何人意思。】  4.惟查,上開蓋指印部分,是否為被繼承人庚○○之指印,業經 原告、被告乙○○、被告己○○爭執在案(見本院卷第270頁),而被告丙○○對此亦未舉證,自難逕認該文件為被繼承人庚○○之意思表示。再者,上開文件塗改修正之處甚多,亦無全體「立約人」之簽名,是否為最終定案,亦有疑義。又,該份文件性質為何?被告丙○○雖主張不是遺囑,而是「死因贈與的書面」、「契約」,立約人為被繼承人與受贈人(見本院卷第320頁)云云,惟倘使如此,何以被證二文件前言部分,一再強調保障幼女戊○○之權益,且對於被繼承人庚○○之其他財產,亦有臚列及指示?倘被繼承人庚○○書立該文件之真意,係贈與財產予被告丙○○,究有何提及被告戊○○之必要?又何以「立約人」欄位載有兩造及被繼承人庚○○、被繼承人辛○○共8人?且何以母親意欲保障之幼女戊○○,竟未在該份文件上簽名?凡此種種,均有可疑,被告丙○○僅截取其中片斷,逕稱此係被繼承人庚○○與其達成贈與意思表示合致云云,即屬率斷,而難憑採。  4.被告丙○○雖另又執其配偶與被告丁○○間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為 憑云云,惟觀被告丁○○所述內容:「大家簽分割協議書即可,畢竟爸已85,他常說他不會處理事,都由他繼承,恐不好。而且媽當初意思是○○路一樓要給哥,二樓給○○」,並建議現金交由長姊管理、記帳,每月5萬元予父親零花,有餘以後再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29頁),堪認當時對話脈絡係處理被繼承人庚○○死亡後,被繼承人辛○○之奉養事宜,及是否適宜由被繼承人辛○○繼承被繼承人庚○○之不動產等節;再衡以被告丙○○自身亦明知若欲取得○○路房地,尚需另行給付金錢予其他姊妹、取得其等同意等情,業如前述(見本判決書三㈡4、三㈢2),則被告丙○○僅以此片斷談話,即欲佐證被繼承人庚○○有死因贈與之合意云云,自屬率斷。  5.綜上,被告丙○○既未能舉證證明其與被繼承人庚○○間就○○路 房地有死因贈與關係存在,其相關主張自難憑採。  ㈣本件分割方法:   本件原告、被告乙○○、被告己○○等三人均同意將全部遺產為 變價分割,而被告丙○○則主張除上開○○路房地、○○區土地應分配予伊外,其餘亦同意變價分割(見本院卷第192、321頁)。而本院既認定上開○○路房地、○○區土地無死因贈與關係之存在,自無以逕分配予被告丙○○;亦無庸審酌是否有原告主張之被告丙○○先同意依應繼分均分、嗣又反悔之情。又審酌兩造因本件訴訟而有心結,亦難再維持共有關係,考量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分別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載為適當。  ㈤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而分割遺產之訴,性質上屬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從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分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一:被繼承人庚○○之遺產(參本院卷第203至206頁) 編號 內容 分割方法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21分之2) 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4分之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4分之1) 4 臺北市○○區○○街00號(持分:21分之2) 5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樓(持分:全) 6 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1百萬元 1.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如另有利息,應一併列入計算。 7 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1百萬元 8 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1百萬元 9 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1百萬元 10 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1百萬元 11 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50萬元 12 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50萬元 13 台北富邦銀行金華分行存款3萬1205元 14 台北富邦銀行金華分行存款1百萬元 15 台北富邦銀行金華分行存款1百萬元 16 台北青田郵局存款30,315元 17 元大銀行公館分行存款414,913元 18 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144,072元 19 彰化銀行大安分行存款829,622元 20 103年度綜所稅退稅33,831元 同上 21 應收現金股利-開發金12,826元 22 應收現金股利-國泰金212元 23 應收現金股利-南亞科390元 24 應收現金股利-六福1,735元 25 應收現金股利-裕隆42元 26 應收現金股利-技嘉科技1,350元 27 應收現金股利-中鋼14,676元 28 應收現金股利-長榮海運89元 29 高企1,667股 1.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2.如另有股息或紅利,仍依附表三之比例分配。 30 中國人纖34股 31 萬有10,000股 32 中國鋼鐵14,834股 33 裕隆汽車74股 34 華邦電417股 35 環電512股 36 鴻準130股 37 技嘉504股 38 微星637股 39 鴻運電13,639股 40 精碟科技10,000股 41 博達1,020股 42 南亞科200股 43 中工74股 44 長榮海運999股 45 六福10,000股 46 彰化銀行861股 47 臺東企銀153股 48 國泰金111股 49 開發金21,869股 50 新光金15,561股 51 國票金448股 52 永豐金2,228股 53 第一金633股 54 合勤控135股 55 力晶1,240股 56 工礦10,500股 57 中國鋼鐵179股 58 新竹商銀126股 59 新光金1,563股 60 BI-0000-0000-國瑞-0000 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61 JD-0000-0000-VOLVO-0000 附表二:被繼承人辛○○之遺產(參北司補卷第13至21頁,不列繼 承庚○○部分) 編號 內容 分割方式 1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持分:全) 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00存款13,612元 1.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如另有利息,應一併列入計算。 3 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00存款186,563元 4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青田郵局00000000000000存款10,178元 5 元大商業銀行和平分行0000000000000000存款471,124元 6 台中市梧棲區農會興農分部00000000000000存款263,207元 7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中鋼(00000000000)0,921股 1.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配。 2.如另有股息或紅利,仍依附表三之比例分配。 8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聯電(00000000000)000股 9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錸德(00000000000)000股 10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裕民(00000000000)000股 11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華南金(00000000000)0,611股 12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順德(00000000000)000股 13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六福(00000000000)000股 14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力積電(00000000000)0,425股 15 凱基證券和平分公司中鋼(00000000000)000股 16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台積電(00000000000)04股 17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精碟(00000000000)00,085股 18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國建(00000000000)000股 19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新光金(00000000000)00,653股 20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緯創(00000000000)018股 21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合勤控(00000000000)00股 22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富邦金(00000000000)0,333股 23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開發金(00000000000)0,797股 24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日月光控股(00000000000)08股 25 元大證券和平分公司力晶(00000000000)0,426股 26 凱基證券和平分公司新光金(00000000000)02股 27 竹商銀215股 28 高企(YY0000)000.14股 附表三:應繼分比例 姓名 應繼分 乙○○ 1/6 甲○○ 1/6 丙○○ 1/6 丁○○ 1/6 己○○ 1/6 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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