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3-重家繼訴-79-20250122-2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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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 原 告 彭張嬌妹 彭統賢 彭偉恩 彭素金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彭智勇 被 告 彭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0、21關於「遺產項目」欄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遺產項目」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值 (新臺幣) 分割方法 20 建物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權利範圍:全) 由彭統賢2/6 、彭素琴1/6 、彭智勇3/6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 21 建物 新竹縣○○鎮○○里○○○0000號(權利範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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