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重家繼訴-91-20241211-1
字號
重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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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1號 原 告 張航賓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複代理人 孫晧倫律師 杜青芬 被 告 曾益隆 曾全成 訴訟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被 告 曾平界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陳少璿律師 被 告 張嘉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9號確認繼承權 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被繼承人曾張秀蘭之繼承人認定部分,需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9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此有本院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39至140頁)、民事聲請狀(本院卷第143至145頁)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