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重訴-1000-2024110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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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蘇翠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權、湯嘉慧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0萬元(計算式:450萬元+150萬元=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0,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見北簡卷第3頁), 尚應補繳57,400元(計算式:60,400-3,000=57,400)。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