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3-重訴-1010-20250307-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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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陳健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健雄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請求 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69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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