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登記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V-113-重訴-1020-20241022-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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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 原 告 丁鳳穎 被 告 游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 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以 113年度補字第1635號裁定命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原告已於113年9月27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親自領取,此亦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