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所有權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3-重訴-1033-202502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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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033號 原 告 徐雅芳 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被 告 鍾傳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養女,原告前於民國103年6月25日、 103年7月29日、105年1月26日陸續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825/100000)及其上同段16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方式移轉給被告。詎被告個性丕變,多次以三字經或「三八」、「騷」、「淫蕩」、「不良父母」、「老番顛」等語惡意辱罵原告,且於109年3月16日公然對原告辱罵髒話,並持掃把作勢揮舞毆打原告及原告同行友人,原告為阻擋而受到肩膀手臂痠痛之傷害,足見被告對於原告之言語及行為之家庭暴力,已構成故意侵害且涉有刑法公然侮辱、傷害及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之行為。原告因不堪被告長期精神、言語及行為之暴力虐待,為求自保已依法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年度○○字第○○○號裁定准許。原告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終止與被告間之收養關係,業經新北地院以○○○年度○○字第○號裁定終止收養關係在案。另原告並向被告撤銷贈與系爭不動產之意思表示於110年3月16日生效,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返還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 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前開主張,業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士林地院○○○年度○○字第○○○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新北地院○○○年度○○字第○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系爭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異動索引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41頁、第93至173頁),堪信為真實。被告於109年3月16日對原告辱罵髒話等行為,是被告對贈與人原告為刑法所明文處罰之公然侮辱等故意行為,則原告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系爭不動產之贈與,自屬有據。  ㈡按贈與人之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 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416條第2項定有明文。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法第120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3月16日對原告辱罵髒話等行為,其向被告撤銷贈與系爭不動產之意思表示並於110年3月16日生效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5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太平洋日報為憑(見本院卷第43至51頁),合於上開規定。  ㈢按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贈與物,為民法第419條第2項所明定。再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亦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贈與既經原告撤銷,被告受領系爭不動產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對被 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825/10000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825/100000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825/100000 4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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