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重訴-1047-202412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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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詩慧 被 告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美君 被 告 劉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編號2「違約金計算」欄關於「自113年 3月30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4月30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