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3-重訴-1054-2025010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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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 上 訴 人 黃振璋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伍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113年 度重訴字第1054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132,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84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