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重訴-1057-202412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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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 原 告 華幸國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黃正龍律師 被 告 林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