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重訴-1057-2024120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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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 原 告 華幸國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黃正龍律師 被 告 林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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