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PDV-113-重訴-1066-2025020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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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4,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7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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