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V-113-重訴-1116-2024111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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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1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 告 游盛名 廖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8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3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等情,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492元,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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