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重訴-1131-202411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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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顯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新臺幣500元裁判費,嗣被 告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件即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3頁),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