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V-113-重訴-1141-20241122-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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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陳煒仁 陳李寶桂 被 告 許逸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及第 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8,320元,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12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繳任何裁判費乙節,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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