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3-重訴-1155-20250312-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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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 原 告 王惠芳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王姵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⒈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動產返還予原告。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14年1月6日準備程序將聲明更正為:被告應將系爭土地及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撤回假執行之聲請(見本院卷第61頁),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99年5月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成立借名登 記契約,約定由原告出資買受附表所示不動產,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所有權狀由原告保管,附表所示不動產亦由原告使用收益。原告已向被告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要求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至原告名下,然被告並未配合。爰依兩造借名登記契約及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土地及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同意原告請求,沒有任何爭執等語 。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惟當事人就他造所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者,以其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或權利得自由處分者為限,否則不能據為認諾判決之基礎。當事人如對於不得自由處分之訴訟標的為認諾者,不生認諾之效力。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其已終止兩造借名登記契約等情,業據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名登記契約、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13年房屋稅繳款書3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49頁),被告復於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62頁、第75頁)。是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本件原告聲明並未載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何,亦即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固亦併為認諾,然觀諸系爭土地之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卷第21頁),被告應有部分僅10,000分之2,400,逾此範圍之應有部分,被告並無處分權限,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就逾越其得自由處分權利範圍之認諾,應不生效力,本院仍應審酌卷證而為裁判。稽之兩造借名登記契約(見本院卷第37頁),兩造僅就系爭土地之10,000分之2,400應有部分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且被告實際上亦僅出名登記為10,000分之2,400應有部分之共有人,有系爭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則原告聲明關於移轉登記系爭土地其餘10,000分之7,600應有部分之部分,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法院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命債務人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命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毋庸為強制執行,性質上自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係命被告為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意思表示,則依上開說明,應不得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類別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000分之2,400 2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2樓之1、3樓、4樓 100分之65 3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層 全部 4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層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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