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重訴-1174-20241202-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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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周嘉志 徐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曾紀穎律師 被 告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僅繳 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3 54,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53,976元,扣除已繳納調解 費用5,000元後,尚應補繳12,14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