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3-重訴-1232-20250213-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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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寶崴特殊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世譯 被 告 盧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柒拾伍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32條約定(見本院卷第35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盧建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寶崴特殊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寶崴公司)分 別於民國112年4月26日及同年6月30日邀同被告盧世譯、盧建廷為連帶保證人,並簽訂3份授信約定書及2份保證書,約定被告盧世譯、盧建廷就被告寶崴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600萬元、1,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寶崴公司則分別於112年4月26日、112年5月18日、112年6月30日、112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5筆,金額各為2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借款日及約定到期日、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詳如附表所示,並於112年4月26日、112年5月18日、112年6月30日、112年9月27日分別立具同一內容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合計6份,詎被告寶崴公司自113年8月18日起未依約平均攤還本息,且公司已停止營業,而原告寄發催告函遭退回,則依授信約定書條款第12條第(1)、(2)項約定,被告寶崴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條款第11條第(1)項第3款約定請求被告寶崴公司給付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盧世譯、盧建廷為被告寶崴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盧建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寶崴公司及盧世譯則當庭陳述:承認原告之請求,沒有爭執,然希望能夠與被告協商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2份、授信約 定書3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退回信封影本、放款基準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79頁),經核與其主張相符,亦為被告寶崴公司及盧世譯所不爭執,被告盧建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違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7萬6,274元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605%(目前為週年利率3.325%)。 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150萬5,119元 3 18萬8,262元 自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605%(目前為週年利率3.325%)。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4 76萬8,744元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605%(目前為週年利率3.325%)。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5 58萬8,296元 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605%(目前為週年利率3.325%)。 自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6 235萬3,182元 7 4萬8,008元 自113年8月30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週年利率6.79%);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週年利率6.81%)。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8 92萬9,608元 9 60萬元 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目前為週年利率2.22%)。 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0 240萬元 自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目前為週年利率2.22%)。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