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3-重訴-1236-2025031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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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36號 原 告 黃美仁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