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重訴-13-202410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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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LOLLICUP U.S.A. INC.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 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