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價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3-重訴-174-202501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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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法定代理人 莊人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昌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21,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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