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3-重訴-176-20250122-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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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周靜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儒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 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5,804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