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重訴-231-2024111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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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寰準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偉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14,4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0,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另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