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重訴-248-2024110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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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吳慶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 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72萬592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5萬1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