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重訴-271-20241224-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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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小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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