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3-重訴-291-2025021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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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吳順堂 被 上訴 人 吳秉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1號請求撤銷 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萬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