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DV-113-重訴-339-2024122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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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劉芳每 劉貴元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殷倩律師 視同上訴人 劉芳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號0樓 劉曾川玲 被上訴人 劉祝君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837,7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64,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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