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3-重訴-362-20250113-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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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許建民 上訴人就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元大玖企管 顧問有限公司、張吉祥、張鳯龍間之清償借款事件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第一審終局判決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又公司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為自然人外,獨立具有法人格之主體,雖公司對外由自然人以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名義代表之,但公司與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究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以法定代理人個人名義所為之上訴,並非公司所為,上訴並不合法,且自始無上訴權,無從補正,其上訴應予駁回。 二、查本件民事第一審判決之被告為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張吉祥、張鳯龍,上訴人許建民係以其個人名義提起上訴,然許建民僅係被告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一,並非判決之當事人,許建民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其上訴自不合法,且不能補正,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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