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3-重訴-394-2024121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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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緯堂 被 告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 告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借款金額欄有關「400,000」之記載 ,應更正為「4,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借款金額欄有關「400 ,000」之記載,顯有誤寫誤算之情形,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自應更正為「4,000,000」。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