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重訴-401-202411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璟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詠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審判決駁回上 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具狀對原審判決全部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71號裁定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30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