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重訴-420-202410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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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樊其諺 兼 法定代理人 李荑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儲勝年、樊又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8萬7,01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4萬1,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