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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3-重訴-425-2025012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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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貼金 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9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是應依同年月1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就起訴前之利息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01,3 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2,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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