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3-重訴-447-2024112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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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和風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郁姈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