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3-重訴-455-2025031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原 告 劉安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複 代理人 宋雲揚律師 被 告 陳道申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4月29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 對造: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11月21日向其借款「美金12萬元」部分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372萬元」,則原告請求被告按借款當時美金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依據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據供參。 ㈡對於被告所提出被證1至被證5證據資料之意見為何? 三、被告應於114年3月25日前具狀提出其與尼日利亞原油交易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外文文件,請提出中文譯本),繕本逕送對造,並於庭期當日攜帶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