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重訴-463-2024120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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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韋成 葉庭武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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