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3-重訴-521-2025022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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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99,87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1,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