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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重訴-53-2024102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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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上訴 人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3號請求給付 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貳萬零伍佰肆拾壹元(利息請求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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