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3-重訴-54-2025012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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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志 被 上訴 人 大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雅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4號確認合建 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零伍拾陸萬捌仟肆佰參拾陸元(本院卷一 第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壹仟貳佰柒 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