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V-113-重訴-541-2024100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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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原 告 台北天后宮 法定代理人 黃秀福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 告 高振洋 高嘉成 高慧珍 高淑貞 高小恬 高鈺貴 高玉玲 高全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振洋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高全安應將如附表所示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之875,以及建 物所有權應有部分之2分之1移轉登記予被告高振洋、高嘉成、高 慧珍、高淑貞、高小恬、高鈺貴、高玉玲公同共有,並由原告代 被告等辦理前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等語。查系爭土地於 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0萬1,000元,面積 為4286平方公尺(請求移轉登記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75), 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為憑,是系爭土地價額應為1,128萬8,253元 (計算式:30萬1,000×4286×875/100000=1,128萬8,253,元以下 四捨五入)。如附表所示編號6建物為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5建物 (下合稱系爭建物)之共有部分,應分別與系爭建物面積一同計 算之;系爭建物層次面積均為79.5平方公尺,編號1建物平臺、 編號2至5建物陽臺面積均為8.51平方公尺,共有部分以應有部分 折算面積均為9.86平方公尺(計算式:1407.96×70/10000=9.86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是系爭建物面積均分別為97 .87平方公尺(計算式:79.5+8.51+9.86=97.87),建築完成日 期為民國75年6月9日,於起訴時建物屋齡共37年11月,有土地建 物查詢資料為憑,是系爭建物價額均為163萬3,200元,有臺北市 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可參,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 系爭建物應有部分之2分之1即4分之1計算,為204萬1,500元(計 算式:163萬3,200×1/4×5=204萬1,5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332萬9,753元(計算式:1,128萬8,253+204萬1,500=1, 332萬9,7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304元,扣除已繳納裁 判費11萬3,464元,尚應補繳1萬5,840元(計算式:12萬9,304-1 1萬3,464=1萬5,8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名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安區 辛亥段一小段 168 4286 100000分之875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建物:79.5 附屬建物平臺:8.51 2分之1 2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 建物:79.5 附屬建物陽臺:8.51 2分之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 建物:79.5 附屬建物陽臺:8.51 2分之1 4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 建物:79.5 附屬建物陽臺:8.51 2分之1 5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 建物:79.5 附屬建物陽臺:8.51 2分之1 6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共有部分: ⒈屋頂禿出物:339.32 ⒉地下層:1068.64 合計:1407.96 10000分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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