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重訴-560-20241115-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儲康寧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3,666,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 0,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