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3-重訴-561-2025021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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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4日3時40分整,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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