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重訴-594-202410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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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澤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1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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