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3-重訴-623-2025032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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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惠元展貿有限公司(原名:龍寶禮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廖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克斯綠色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連帶 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上訴利 益為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 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