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登記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V-113-重訴-626-2025011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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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原 告 湯克中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被 告 湯尚黃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複代理人 蕭尹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 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