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登記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V-113-重訴-626-20250116-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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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原 告 湯克中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被 告 湯尚黃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複代理人 蕭尹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 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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