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3-重訴-632-202502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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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習章 被 告 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麗湘 被 告 葉弘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劉麗湘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1,818,277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劉麗湘及葉弘賢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18,561,370元及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16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尚對周淑美提告,嗣於民國113年12月3日當庭   撤回對渠之訴(見本院卷第221頁),經核係撤回訴之一部   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發生撤 回之法律效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緣被告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大公司)為資金 週轉之需,於109年5月6日邀同被告劉麗湘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範圍內   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被告   久大公司於109年5月8日分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8,00 0,000元,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到期日展延至114年5月8   日,現欠本金363,656元及1,454,621元,利率依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2.055%(目前為   3.775%)計息,嗣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依據授信契約書授   信共通條款第2條3項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   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久大公司於110年1月15日邀同被告劉麗湘、葉弘賢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4,000,000元範圍內為   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被告久   大公司於110年2月1日分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及3,600,00 0元,按月平均攤付本息,被告現欠本金165,908元   及1,493,155元,授信期間自110年2月1日至115年2月1日,   利率依本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255%(目前為   3.995%)計息,嗣後本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利率調整時隨   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   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 付違約金。  ㈢被告久大公司於110年8月23日邀同被告劉麗湘、葉弘賢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4,000,000元範圍內為 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被告久大公司於110年9月2日分別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及3,200,000元,按月平均攤付本息,授信期間自110年9月2日   至115年9月2日,被告現欠本金387,988元及1,551,961元,   利率依本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255%(目前為   3.995%)計息,嗣後本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利率調整時隨   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   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㈣被告久大公司於112年3月27日邀同被告劉麗湘、葉弘賢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15,000,000元範圍內為   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被告久   大公司分別於112年11月10日、112年11月17日、112年11月   23日及113年1月19日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   、1,750,000元、600,000元、750,000元、2,100,000元、90 0,000元、1,750,000元、750,000元、3,750,000元及1,250,000元,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相對人現欠本金   1,373,651元、1,750,000元、588,707元、750,000元、2,10 0,000元、900,000元、1,750,000元、750,000元、   3,750,000元及1,250,000元,利率依本行之臺北金融業拆款   3個月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2.4265%(目前為4.0465%)   計息,嗣後本行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調整時隨   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   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 付違約金。  ㈤詎被告久大公司於113年3月15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絶往來   ,並自113年2月間即未依約攤還本金及利息,依據授信共通   條款第7條第2款,其對原告一切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共計積   欠原告本金新台幣20,379,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   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帳號資 料查詢申請單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表 序 號 債權本金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其利率 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1 363,656元 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75 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454,621元 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775 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65,908元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95 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493,155元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95 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87,988元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995 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1,551,961元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995 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7 1,373,651元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0465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8 1,750,000元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0465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588,707元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0465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750,000元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0465 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2,100,000元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0465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900,000元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0465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1,750,000元 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0465 自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750,000元 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0465 自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3,750,000元 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0465 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50,000元 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4.0465 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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