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金錢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3-重訴-65-2025031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陳峻忠 陳峻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汪懿玥律師 追加原告 朱麗碧 黃志廷 黃志隆 黃明山(HUANG MING SHAN)(遷出國外) 黃明堂 黃品傑 黃品翔 黃柏盛 黃柏穎 巫秀鳳 黃羽柔 黃羽捷 黃于軒 黃穗妘 被 告 黃陳富美 黃憲文 訴訟代理人 吳孟哲律師 諶亦蕙律師 被 告 黃雪卿 黃雪貞 黃雪容 黃雪莉 黃貝 黃貝玲 黃貝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金錢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 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給付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7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 寧